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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 会 简 介



协   会   宗   旨





湖南省环卫清洁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湖南省环卫清洁行业协会(英文名称:HUNAN LNDUSTRY ASSOCIATION OF SANITATION AND CLEANING,简称CAH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我省环境卫生清洁清洗行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和促进全省环境治理、环卫作业、清洁清洗、物业保洁行业健康发展。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双拥路9号长城万富汇金座5500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依法制定本协会行规公约,建立行业性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宣传和贯彻国家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方针、政策,促进全省清洗保洁业的健康发展。
         (三)对本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监督企业服务质量,维护企业信誉,促使环境治理、环卫作业、清洁清洗、物业保洁行业向标准化、优质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四)组织、管理行业业务交流,开展咨询服务,人才培训,提供市场信息,编辑出版有关本行业的会刊资料。
         (五)了解、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变化的新动向,加强与全国同行业的联系、建立广泛的交流合作机制。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属于全省从事环境治理、环卫作业、清洁清洗、物业保洁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并办理入、退会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 执行本会的决议;

 ()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 按规定交纳会费;

 ()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决定会费标准;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直接登记的除外)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直接登记的除外)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一届5年,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届数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直接登记的除外)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直接登记的除外)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经1/3以上理事(常务理事)提议,也可以召开理事(常务理事)会议;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的除外)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的除外)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522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机  构  设  置



会     长:     周  铁 平

常务副会长:    樊 方 瑞、易 帅、罗  蛟、龙 文、李 佑 宏、徐 佩 奇、曾 涌 波、刘  军

秘 书 长:     田      亚                                监    事    长:     颜 文 华

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汤     敏

外联部部长:  王 利 新   

秘      书:    沈 玲、 缪  理、李建兰、李 波、王 琨、王学华

会员部部长: 刘  英;   

秘      书:  陈 珍、李 恬、梁 玲、李 畅、柳桂红、陆小彦、汪麟瑞

 联络部部长:  谷  琼 

秘      书: 王 任 全 、李 丹、朱海英、李 玲、余 睿





湖南省环卫清洁行业协会入会须知


一、湖南省环卫清洁行业协会的会员设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二、申请湖南省环卫清洁行业协会的会员所必须的条件:

1、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护本会的章程、宗旨;

2、从事本行业或与本行业相关的合法企事业单位、个人、社会团体、清洗行业专家学者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三、会员入会程序:

1、申请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交入会申请书;

2、填写入会登记表,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公司简介。个人入会需提交本人简历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彩照各一张。

3、经协会领导批准后,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缴费手续,签发会员证书和标志铜牌。标志铜牌为自愿选择办理,120/块。

四、湖南省环卫清洁行业协会会费收费标准:

普通会员单位:2000/年; 理事单位:5000/年;

常务理事单位:10000/年; 会长/常务副会长单位:20000/年。

五、会员享有的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2、入会会员可享受协会提供各项服务。

3、入会自愿、退会按程序办理。

4、享有本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技术咨询等方面的优先和优惠待遇。

六、会员履行的义务:

1、积极参加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2、具有完成和承担本团体交办的工作的义务。

3、按规定缴纳会费,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退会程序:

1、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协会,交回会员证和标志铜牌,已缴纳当年的会费将不予退还。

2、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经常无故不参加团体活动给的,将视为自动退会,不予退还已交会费。

3、会员单位及个人严重违反协会章程,违背协会宗旨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所缴纳的会费将不予退还。

八、本须知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九、湖南省环卫清洁行业协会地址:

长沙市开福区双拥路9号长城万富汇金座五楼506

十、联系电话:13319518723  联系人:汤

十一、协会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湖南省环卫清洁行业协会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秀峰支行

    号:430 015 900 610 525 087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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