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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专评 | 业主家中被盗,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3/4/20 8:33:51|栏目:行业资讯 |浏览次数: 413


在小区的日常生活中,家里被偷盗并不是一件很罕见的事情,那么,如果业主家中被盗,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下面让我们以一个案例来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

01一典型案例

刘某是某小区的业主,期间因刘某长期在外工作,极少在家中居住。2014年上半年,刘某回家后发现家中被盗,遗失大量贵重物品及现金。刘某向小区物业公司公司反映了该情况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调取监控后发现该小偷挑选的时间是在安保力度相对薄弱的半夜,并佩戴了口罩和帽子,且有意走监控死角,大部分时间避开了监控,监控中只能看到一个模糊的轮廓无法清楚识别,导致公安机关最终未能侦破。事后刘某认为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存在失职,应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刘某于2014年起开始拒绝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及车辆管理费。后经物业公司多次催收后,刘某仍未交纳。物业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2014年至2020年欠交的物业管理费6000元月以及滞纳金。

02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刘某家中被盗是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所致,并非物业公司的行为所致。同时《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物业公司“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故刘某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不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刘某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6000元以及相应的滞纳金。

03三律师观点

1. 根据相关的法条和规定表示,物业企业需要承担的是责任程度相对较轻的安全防范义务以及协助救助与报告义务,并无安全保障义务之规定。

2.目前《民法典》一千二百五十四条里明确表示物业公司需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法条里也明确表示范围仅限于高空抛物,物业未对高空抛物的现象和行为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3.物业公司应当对其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负责,对设备设施的具体管理包括检查、维修、撤换,简而言之,物业应该保障小区监控设备的正常使用,在小区出现了偷盗的现象时应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如果物业做好了以上的工作,就不对业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但是也有特殊情况,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了物业对业主财产提供财产保管服务,那么在发生业主房屋被盗时,物业公司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04四法条援引

1.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2. 《民法典》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3.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5五律师建议

财产安全涉及到重大个人利益,是每个人都关心的问题,业主平时住在小区,即使对小区内的安全放心,也应该对自己家的入户门窗进行相应的加固,这样才能做到有备无患,同时,物业公司应该保障监控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在出现偷盗问题时,能第一时间协助业主向有关部门报告,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取相应的监控,尽量减少或避免业主出现重大经济损失,然而物业服务企业不是万能的,不可能杜绝或者随时制止小区内一切损害的发生,我们不能苛求物业服务企业对这种不确定的危险承担过重的义务。只要物业服务企业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注意义务、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物业公司就可以对业主因第三人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免责。总而言之,小区内的安全还是需要业主和物业共同努力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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